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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分享第二期:劳动合同法维权:被迫离职也可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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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4-2-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概况:
    小A所在公司的效益不错,但其老板犯了“只让马儿跑得快,不让马儿多吃草”的毛病。小A在职时,公司克扣其工资。当小A欲离职时,公司先是不理不睬,急得小A没办法只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时才立即予以批准,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小A看清公司的意图就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后,通过向仲裁委申诉维护了自身权益,使公司的如意打算没能得逞。


案例详情:
    小A是去年6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工作的,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A入职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薪9000元,转正后13000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小A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9000元,他找老板问原因,老板说这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造成的。小A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老板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之后的两个月,小A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    小A看出老板不为其加薪的真实意图后,开始寻找机会跳槽。去年12月初,朋友介绍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提前30向老板提出辞职。辞职信交到公司20多天不见回音,这时,新公司催他去上班,他不得不再次上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接到这个申请后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其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以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    小A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公司辩称没有克扣小A的工资,因为公司已经批准了小A的辞职申请,小A在未收到公司批复的情况下,又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应当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而仲裁裁决支持了小A的请求。
个人分析:针对这个案例中的典型行为,我个人做以下分析:
  1、文中我标注①和绿色字体的部分是需要进行特别说明。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工资不能够低于转正工资的80%,同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文中所示的转正工资为13000元,即小A工资不能低于10400元;
  2、文中我标注②和红色字体部分。这部分是小A离职的直接原因,也是咱们大多数劳动者选择离开一个单位的原因之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A工作不称职,因而公司克扣小A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5条第3项已经做出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补偿金。依据这个条款,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而且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小A能够得到拉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根本原因。
  3、文中我标注和天蓝色字体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A遇到新的就业机会自然不愿放弃,可他又担心处理不好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影响正常调离,就中规中矩地一次次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然而,该公司误解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误以为只要不理睬A的离职申请,逼使其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避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无论公司同意与否,双方的劳动合同都会在30日后终结。至于后来,A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A提出解除时即生效。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违法侵害事实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也仍然可以主张补偿。
关于本案例的分析基本上就是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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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分享第三期:关于医疗期那些事!


作为一名受聘员工,你是否因害怕失去工作,有病也不敢请假就医?如果你被用人单位无故除名,是否想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在案例基础上进行了改编和演绎...
    1993年年底,小A因工作变动,调入兰州某公司工作。4年后,小A所在的单位进行改制,由原来的国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小A的国有身份被改为聘用制工人。    2003年8月,50余岁的小A因身患疾病,向公司申请休病假10个月。不料,在她休假还剩下一天时,公司突然召集职工大会,并下达文件决定将小A开除。次日,小A到单位报到时获知被除名一事后找到单位领导询问理由,领导告诉她说,因她在单位只有9年多的工龄,所以她只有9个月的医疗期,她被除名是全体职工大会的决定。无奈之余,小A向城关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经审理,城关区仲裁委下达裁决:兰州某公司恢复小A的劳动关系。    单位不服仲裁上诉法院    兰州某公司不服,遂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    而小A认为,她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5年,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单位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按照最低标准的80%补发她病假期间的工资,赔偿她的损失,恢复原职。        法院审理过程:    经城关区法院审理,查明小A在其单位工作年限应为10年以上,单位应给予她12个月的医疗期。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兰州某公司解除小A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安排小A重新工作,补发小A病假期间的工资、赔偿期间损失共计2000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恢复劳动关系 补发工资
    个人分析:针对这个案例中的典型行为,我个人做以下分析
    第一点:法律是怎样规定劳动者工龄和病休期之间的关系?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本案中,法院查明小A在其单位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应给予12个月的医疗期。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点:小A的工龄该怎样计算?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原有工人、职员留在本企业工作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本案中,小A于1993年就到其单位工作,工龄应在10年以上。补充说明:《劳动法》第29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点: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有什么?答:应当按本人工资支付,即医疗期前一年。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点:医疗期过后如何辞退员工?(这条是给企业看的...)答:可以按照无过失性辞退处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点:无过失性辞退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答:除上一问中的补偿还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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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知识分享第四期:降薪调岗不商量?赔偿没商量!
    有一件事,我记得特别特别清楚,大概是在2015年,我去一个企业面试人力资源经理,面试完了,总经理问我,最擅长的是什么?我回答的是员工关系,然后多了一句嘴,最不爱干的也是员工关系,结果我想大家能都猜到,肯定是没有被录取。我想说的是,我会的技能只是我谋生的手段之一,不涉及我的喜好,我来给大家普及这些知识,也是想让朋友们不要吃不懂、不知道的亏!
案例详情:
    小A于2005年9到壹瓶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担任市政工程师一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A每月工资为4200元,期限至2006年12月1。此后,小A因生活费支付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他拒绝上班,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仲裁委调解,单位支付小A1920元生活费,小A自去年4月12日起,重新回公司上班。
    上班后,小A发现自己的岗位被公司单方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市政工程师变成了保安主管,月工资也被降为每月1000左右。小A很不满意,从此未上班。去年6月5日,公司以小A旷工为由对其做出开除处理。小A于今年4月,再次申请仲裁。   
   今年7月,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小A7210元工资,公司不服,起诉至宣武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小A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他的工作岗位,大幅降低其工作报酬,此行为存在不妥,应视为没有为小A合理安排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小A支付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基本生活费。
    个人解析:针对这个案例中的典型行为,我个人做以下分析
   第一点:法院判决的是没有问题的,也仅仅是针对小A提出的诉求进行的裁决。我记得有个论坛的朋友给我回复说,在劳动仲裁说法律,人家让去法院,我个人的理解是,我以法律为依据提出的合理诉求,是一点毛病都没有的,不用怕或者担心,自己的权益为什么不争取呢!
   第二点:红色字体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粉色字体部分,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做一下详细解析:(有点长,请耐心观看)
  企业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对着一年主张11个月的2N工资。案例中,小A未主张这部分权益,所以在法院的裁决时候未考虑这部分的补偿。想要详细了解的朋友们,可以翻一下我之前的帖子,写的很清楚,如果有太多人需要,我在放链接。
  第三点:对企业的一些忠告: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弱者,所以法律法规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例如降薪、调岗等动作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补偿是小,上了“劳动监察”黑名单是大,企业有相关的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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